“金粳818”水稻植物新产品种侵权案
基本案情
江苏金某种业公司系“金粳818”水稻植物新产品种权的独占推行被许可爱。其觉得江苏亲某农业公司未经许可,在微信群中发布“农业产业链信息匹配”消息探寻潜在买卖者,向潜在买卖者收取会员费后提供“金粳818”水稻种子买卖信息,商定买卖价格、数目、交货时间,并安排送货收款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植物新产品种权,故起诉请求判令江苏亲某农业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万元。一审法院觉得,涉案侵权“白皮袋”包装的种子并不是江苏亲某农业公司直接销售,其系帮助侵权,最后适用惩罚性赔偿支持了江苏金某种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江苏亲某农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倡导其不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觉得,江苏亲某农业公司是有关种子买卖的组织者、决策者,应当认定其直接推行了侵权销售行为,而非帮助侵权;江苏亲某农业公司并不是农民,其侵权销售规模亦远超“农民自繁自用”的合理规模,故其关于“农民自繁自用”的不侵权抗辩不可以成立。参考江苏亲某农业企业的宣传资料,综合考虑侵权情节,可以推定其侵权获利超越100万元;其既未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还销售“白皮袋”侵权种子,且拒不提供有关账簿,侵权情节紧急,故可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高确定赔偿数额,全额支持权利人关于赔偿3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是打击种子套牌侵权、净化种业市场的典型案件。侵权人借用网络信息平台组织销售“白皮袋”种子,以“农民”“种粮大户”等经营主体名义掩饰侵权,行为方法隐蔽、方法花样翻新。最高人民法院准确界定平台经营行为性质,当令转移举证责任,依法作出事实推定,揭开侵权人“农民伪装”,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和侵权获利,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高确定赔偿数额。该案入选“新年代推进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和“人民法院种业常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常识产权法